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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型实用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
2017-05-12 13:09 来源:项目加盟网 浏览量:209

行之专利代理

投资金额:3-5万

企业名称:行之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一)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

1.实质性要求

(1)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法26条第4款),就是说每项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需要强调的是,权利要求书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就是说,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能直接导出或概括得出,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中公开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

(i)概括范围的宽窄取决于其与现有技术相关的程度
(ii)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或实施方式联想到此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
(2)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i)权利要求的类型清楚

产品发明应写成产品权利要求,采用产品结构特征来描述。

方法发明应写成方法权利要求,采用方法特征(即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i)权利要求应该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具体说来:

☆用词严谨,不致造成误解。

☆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用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

☆正面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不采用多义词或者含义模糊不清的词句。

(3)简明

(i)权利要求的用词应当简明

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

(ii)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仅用不同的文字表达而含义完全相同的权利要求应当删除。

2.形式要求

(1)权利要求中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2)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尽量紧靠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

(3)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以强调其含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4)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

(5)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

(6)除非绝对必要时,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7)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客体。

(8)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但必须带括号,且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9)除附图标记或者其它必要情形必须使用括号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10)权利要求中采用并列选择时,其含义应当是清楚的。

(11)一般情形下,权利要求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标名称。

(二)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1.撰写格式规定

(1)一般采用两段式写法:

前序部分+特征部分(细则第22条第1款)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特征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采用这种撰写方式既清楚地说明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关系,又强调了其自身的实质内容。

与不划分两部分的独立权利要求相比,有下述几方面的优点:

(i)有助于审查员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及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从而可加快实审程序;

(ii)便于公众理解其实质内容以及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从而有利于签订专利许可贸易合同和确定使用费;

(iii)便于公众理解其实质内容以及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为那些与本专利技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对手提供更多、更确切的信息,以便在授权后决定是否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iv)在一定程度上可使独立权利要求更为简明。

(2)几种不适用于采用两段式写法的情况

(i)开拓性发明、用途发明或化学物质发明;

(ii)由几个对发明本身所起作用难分主次的已知技术互相组合成的组合发明,其发明点在于组合本身;

(iii)方法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现有技术中的某步骤、或者其步骤先后顺序的变化、或者省去某步骤中采用的物质或材料以及其它类似情况;

(iv)产品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现有技术中的某部件、或者省去已知组合物中的某组分以及其它类似情况。

(3)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i)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通常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相同。

(ii)不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两种方法:

☆回引权利要求1(包括在前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不回引权利要求1,而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来描述清楚。

从简明角度来看,通常采用前一种。

通常也应分成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来撰写。

2.实质性要求


(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和实用新型,表述其保护范围。

除前面权利要求书撰写实质要求之

(2)中指出的类型清楚、技术特征描述清楚之外,还需注意下述几点:

(i)前序部分所描述的技术特征也必须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ii)同一技术特征不得在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重复描述;

(iii)特征部分进一步描述的技术特征应该尽可能从前序部分的共同特征出发加以说明;

(iv)产品独立权利要求除了列出产品的部件或结构外,还应描述各部件或各结构之间的位置关系或相互作用关系。

(2)独立权利要求应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使其描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了规定。作为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应当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3)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i)独立权利要求应包括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须具备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ii)独立权利要求只需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不要写入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非必要技术特征,更不要局限于该发明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

(4)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应该以说明书为依据.

(i)独立权利要求描述的技术方案应记载在说明书的技术方案部分,并至少应体现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

(ii)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概括性描述或功能性描述应能从说明书中记载 的内容自然而合理地推出。

(5) 一件申请中,几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满足单一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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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一组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呢?如果一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着技术上的联系,这种技术上的联系具体表现在:其相应的权利要求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的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所谓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它们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时对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一组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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