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不”政策
1、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2、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
3、国家对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4、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二、“四免税”政策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对无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和废品,需运往区外销毁的,应凭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和环保部门的批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区手续,海关予以免进口许可证件、免税。
三、“一保”政策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四、“一退”政策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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