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宣统元年(1908年),当时重庆长江南岸海棠溪为川黔要津,水运发达,船工纤夫众多,他们因贫苦而又超强体力劳动,为了充饥,不得不把目光投向江边众多的屠牛场,求取人们弃之不用的禽兽胃肠、内脏和血旺等,俗称下水,他们就近在南岸边垒石造灶、劈柴烧鼎,将下水洗净后连同辣椒、花椒、姜葱等调料下锅,煮而食之,边吃边烫俗称“连锅闹”。重庆火锅的最早雏形,就这样从大河文化、码头文化中衍生出来。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重庆长江南岸海棠溪水码头成为抗战援华物资的主要货物周转地,每天进出停靠的船的达数白艘之多,木船主张伟俊、金钰昌在海棠溪石拱桥边,用竹木捆绑成房,砖石垒砌为灶,各自搭起一间草棚,开起了两家火锅馆,张伟俊在桥头北,叶钰昌在桥头南,因此毛肚鸭肠等东西成本纸,加上他们调味上有一套,很快就受到船工纤夫们的亲睐,借过往客商和船工纤夫之口,二家火锅便不胜而走叶姓的先以地名取桥头火锅而为了让食客区别张姓的伤尽脑筋不知叫什么好,一天有位食客半斤烧酒下肚说你家存油罐很有特色就叫老油罐火锅把,于是大家就叫张家火锅老油罐,这就是老油罐火锅的开山鼻祖。
老油罐老火锅 加盟条件
甲方:老油罐老火锅 乙方:加盟方
1. 乙方应具有良好的个人信誉、无不良嗜好(嫖、赌、毒、酗酒等),并能全职、专注经营甲方的特许项目。
2. 乙方应为独立经济实体(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3. 具有直接或简介的餐饮经验管理经验,有长期经营本合同约定的餐饮事业并将其发展壮大的意愿。
4. 乙方应具有交通便利,停车方便,可用于餐厅经营的场所(具有自有场地或在五年以上租期的租凭场地)。
5. 乙方拥有经营本项目足够的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经营风险。
6. 乙方能够严格执行甲方的经营模式,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对经营项目的统一规范、统一定价、统一品质要求,乙方必须向甲方统一采购专用配方底料及主要调辅料。
7. 乙方必须保证其在加盟经营过程中,一直符合加盟条件,遵守加盟规则,如有不符事项,愿接受甲方指导直至无条件取消其加盟资格收回本合同所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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